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世界华人运动会体育比赛的宏观管理,端正赛场风气,保证赛事顺利进行,推动世界华人体育事业健康持续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体育比赛,是指经世界华人运动会委员会批准的,世界华人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比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第三条 世界华人运动会赛事委员会是专门负责组织管理世界华人体育比赛活动的组织机构。其分布在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分会,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华人的体育比赛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近几年,世界华人自发组织起来的各种项目国际单项体育协会,可以在世界华人运动会赛事委员会引领下继续负责世界华人的单项体育比赛活动管理及综合运动会的单项比赛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比赛申办 |
第四条 世界华人运动会委员会举办的比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由世界华人运动会赛事委员会负责审查,并报世界华人运动会委员会批准。世界各国、各地区组织(社团)及个人申请承办的各种华人体育比赛。
第五条 举办世界华人体育比赛的华人组织(社团)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拥有与比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 已制定出具体的比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 拥有与比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 已确定体育比赛所需要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六条 申办比赛的申办人应当向世界华人运动会赛事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 比赛规程,包括体育比赛名称、举办比赛的宗旨、举办单位名称、承办组织名称、比赛项目、比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比赛办法和比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
(二) 举办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书;
(三) 举办地当局有关部门审批的文件(如:治安、工商、卫生、税务、海关等);
(四) 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五) 该项体育比赛的筹备实施方案;
(六) 世界华人运动会赛事委员会认为必须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经批准登记的体育比赛,如变更比赛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销该项赛事,必须经世界华人运动会赛事委员会审查并报世界华人运动会委员会批准变更或撤销。 |
第三章 比赛管理 |
第八条 比赛管理实行工作组制度,由世界华人运动会赛事委员会派出工作组,其成员工作职责为督察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比赛中的赛风、赛纪和裁判员执法情况及是否在审批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活动。单项比赛也可以由世界华人运动会赛事委员会单项协会派出一名督察员,对比赛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参加比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体育比赛进行赌博活动,违反者依据本规定或承办地法律进行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体育比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世界华人运动会赛事委员会将依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赛事的处罚。
(一) 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 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的活动的;
(三) 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和社会文明的。 |
第四章 比赛纪律规定 |
第十一条 参加比赛的运动队必须认真执行比赛规程和比赛规则的各项规定。要按照规定认真填写报名表,并按期送交比赛承办地组委会和世界华人运动会委员会,报名后不得再行更改。若发现报名内容不符合规程规定者,由比赛承办地组委会删改。过期不报者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参赛运动员、领队、教练员、职员和观众必须认真执行比赛各项有关规定,服从指挥,令行禁止。场上要讲团结、讲友好;要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尊重对方;要仪表大方,举止文明。
第十三条 运动员有违犯下列比赛纪律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取消若干场比赛资格、全部比赛资格等处分。
1. 凡有谩骂、语言侮辱对方者,除在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取消其当场比赛资格外,应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2. 凡有打人或故意伤人者,除在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责令其退出场地外,并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3. 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若动作粗野、表现不好或违犯比赛规程和规则规定者,该队领队、教练员应主动将其撤换出场,进行教育,若不撤换,赛事组委会(或单项委员会)应责成该队对运动员严肃处理。
4. 对品质恶劣、寻衅打架的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等,应据情给予严厉处罚。如发生双方队员相互打架斗殴的(不论是在赛场内、外),一律取消双方比赛资格,已赛过的场次成绩无效。对首先挑起事端者,应加重处分。并据情节分别给予参与事端的人员以纪律处分。
5. 运动队或运动员在比赛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比赛时间、中断比赛或罢赛。如有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员裁决,进行纠缠,组委会(单项委员会)应责成其官员、教练员立即恢复比赛,若不服从,坚持错误,致使比赛拖延或中断超过五分钟的,即按罢赛处理(比赛规程中有规定的项目,按比赛规程执行),临时裁判员有权判对方获胜,并据情节给予罢赛方以纪律处分。
6. 凡在比赛中搞交易,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无故弃权,经比赛组委会(单项委员会)查实后,取消运动队(员)参加该次比赛资格,已获得的成绩无效,并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7. 各项比赛运动员资格,均须按照比赛规程规定执行,尤其对运动员年龄规定,要严格把关,各队自行做好审查工作。若在比赛中发现不符合规定者,经组委会(或单项委员会)查实,集体项目取消该队全部比赛成绩,个人项目取消个人全部比赛成绩,并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8. 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如有采用暗示、接受、挑唆及威胁手段,指使裁判员或观众偏袒一方,侮辱、谩骂、殴打裁判员,不服从裁判和大会指挥,给赛会有意制造困难者,应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凡运动队在赛区发生严重违犯纪律事件,都要追究有关领队、教练员的责任。属于领队、教练员、职员参与怂恿或不予制止而发生的,应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裁判员在执行裁判工作时,要坚持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原则,由于水平问题,犯技术上的错误,有明显的错判、漏判时,赛后应虚心听取意见,汲取教训。凡违犯下列竞赛纪律者,应据情给予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取消若干场比赛执场资格、该次比赛剩余执场资格,停止一年以上直至终身不得参与世界华人运动会裁判工作等处分。
1. 凡有意偏袒一方,执法不公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2. 凡思想不端、品质不良,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弄虚作假、蓄意报复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3. 裁判员接受贿赂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4. 凡由于裁判水平原因,出现明显的错判、漏判、赛后不虚心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
第十六条 在比赛期间运动员饮酒,教练员、领队、职员、裁判员酗酒的,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凡衣着、仪表不整,不执行赛区规定,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经教育不改的运动员、教练员不得参加比赛,裁判员不得安排裁判任务。
第十八条 凡损坏社会公物和场馆设备的,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的应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犯上述规定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领队或工作人员,除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致人伤害、态度恶劣的运动队或个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各赛区对违犯比赛纪律者,仲裁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后,由组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向世界华人运动会赛事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赛区要严格按照财务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办事。凡发现比赛经费使用上有严重问题的要认真追查并按财经纪律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修改权属世界华人运动会赛事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