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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华人运动会广告规定(试行)

 

  为规范世界华人运动会举办的各项目比赛的广告行为,保证赞助商和世界华人运动会双方的正当权益和赛事正常进行,特制定此规定。
第一章 定义
广告:
以宣传为目的的所有广告和展示。
广告牌:
环绕室内外看台前沿、跑道或沿室外比赛路线安放的适用于广告宣传的立式展牌。
广告专员:
组委会设置的广告专员,其权利和职能是监督、管理、解释、实施和审查本规定执行情况。
运动员:
参加比赛的所有人员。
号码布:
运动员在比赛中和颁奖仪式上佩戴的号码。
号码布赞助商:
授权在号码布上展示其名称的赞助商。
广告地贴:
规定允许贴放的适用于广告宣传的地贴。
比赛:
世界华人运动会举办的各项比赛。
竞赛官员:
世界华人运动会或组委会任命的竞赛官员或其代表。
比赛场地:
在体育场、体育馆比赛时,包括体育场馆内(室内或室外)、混合区、准备活动区和起、终点区的所有区域。
比赛名称:
比赛的正式名称(包括冠名赞助商名称)。
内场广告牌:
体育场馆比赛中放置于跑道内和边线、端线外侧的广告牌。
标志:
代表制造商、赞助商或任何其它公司及任何产品的所有标记、图案或其它图形标记。
制造商:
生产供应运动员或比赛使用的体育器材、服装或其它产品的公司。
冠名赞助商:
授权将其名称同比赛或单项比赛名称结合起来的赞助商。
服务赞助商:
为比赛提供以下产品和/或服务的赞助商,如计时、测量、计算机软/硬件、通讯、家用电子器材(电视/音频/视频/转播器材)。
单元:
体育场的比赛-比赛的上午单元、下午单元和晚间单元。
赞助商:
授予赞助商和/或其它与比赛相关的商业权利的公司,包括号码布赞助商、冠名赞助商、服务赞助商和产品赞助商。
供应商:
为运动员或比赛提供各种器材、服装或其它产品的公司。
产品供应商:
不同于服务赞助商,为赛会组委会提供举办比赛所必需的产品或服务的赞助商。例如:饮料、复印机和汽车等。
技术/服务人员 :
包括服务赞助商的所有工作人员。
可视广告:
在电视台现场直播或录播,或由目前或将来技术支持的静态或动态图像的传输信号中插入的电子广告,包括同步广告牌、广告条、标记或其它广告信息。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 体育比赛的统一性
   为保护体育比赛的统一性,所有赛场广告都必需符合本规定,不得同比赛的技术规定相抵触。
   第二条 安全
   所有广告都必须符合比赛安全规定。
   第三条 广告内容
   禁止所有世界华人运动会认为格调低下、分心扰人、攻击、诽谤或不适合作为比赛名称的广告。
   第四条 酒精类产品
   允许酒精含量低于20%的酒精类产品广告。其他酒类产品广告一律禁止。
   第五条 烟草类产品
   烟草类产品广告一律禁止。
   第六条 政治/宗教类广告
   政治类广告(包括宣传任何政党、组织运动、观点或其他政治主张)和宗教类广告一律禁止。
第三章 赛场广告
  第一节 综述
   第七条 综述
   除世界华人运动会特许外,赛场内不允许带入、穿着或摆放带有商业广告标志的物品。
   第八条 运动员广告
   1. 只允许在本规定“运动员服装”条款中明确批准的涉及运动员身体、用品或与运动员相关的广告。
   2. 其他涉及运动员身体、用品或与运动员相关的广告一律禁止,包括但不限于体绘纹身、珠宝、染发、理发、使用旗和幅、T恤衫、帽子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广告展示。
   3. 在运动员身上或比赛场内的任何地方,均不得出现诸如“某运动员由某公司赞助”或类似形式的运动员赞助商的广告或展示。
   第九条 颁奖台
   颁奖台正面可出现比赛名称、比赛标记、号码布赞助商的名称与标记和冠名赞助商的名称与标记。每个标记的高度均不得超过30厘米。
   第十条 背景板
   新闻发布会主席台后方、颁奖台后和混合区内的背景板可出现比赛名称、比赛标记和赞助商的名称与标记。每个标记的高度均不得超过30厘米。
   第十一条 场内广告
   在比赛前、比赛中和比赛后可以通过场内宣告宣传赞助商。宣告必须采用不影响比赛的合理方式。在比赛过程中,场内宣告最多只能进行60秒钟,并且每小时最多6次。
   注:任何上述广告不得干扰电视广播。因此,必须调整靠近电视、广播解说位置的扩音器的音量。
   第十二条 大屏幕/计分屏
   1. 赞助商/制造商标记:大屏幕/记分屏制造商和/或赞助商的名称/标记,可以出现在大屏幕/记分屏的周围。大屏幕/记分屏周围出现的每个标记的尺寸,均不得超过1.2米。
   2. 带有或者不带有背景语言的广告:赞助商带有或不带有背景语言的广告(如广告词、商业语言等),可以在各种比赛每个单元、每半时(场)开始前和单元、半时(场)结束后在大屏幕上显示。
   3. 赞助商的名称/标记:赞助商的名称/标记,可以在比赛的每一个单元、半时(场)的比赛前和比赛结束后分别在大屏幕/记分屏显示。
   第十三条 背包/赛会指定背包
   1. 背包:运动员在体育场馆内使用的背包的制造商名称/标记,只能在背包上出现两次。每个标记的面积均应为25平方厘米。
   2. 赛会指定背包:比赛组织者有权向所有参赛运动员、官员和其他人员提供赛会指定的背包,该背包上可以出现比赛名称、比赛标记。背包制造商或供应商的名称/标记可以出现4次,两个额外标记的总面积应为40平方厘米。
   第十四条 场地面层
   田径跑道和体育场馆地面层可以出现两个永久性标记,标记可以是跑道、场地制造商的名称/标记和/或场馆的名称或比赛地名。标记的最大高度为:室外场地1米,室内场地0.5米以内,由于室内外比赛的各个项目特点,对场地面积的要求及地板的颜色要求亦各有不同,所以各项比赛的场地面层广告应符合该项《比赛规则》对广告的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奖品、鲜花束带
   如果给运动员颁发奖品或鲜花,则奖品或鲜花的供应商的名称/标记(最多两个赞助商的名称/标记)可以出现在两条束带的两侧。标记的最大高度应为5厘米。
   第十六条 场地车辆
   1. 比赛名称、比赛标记或赞助商的名称/标记,可以出现在用于电视转播的场地车辆上。标记的最大高度应为20厘米。
   2. 大批量提供的汽车及可以用作比赛电视转播的场地车辆,则也可以作为非体育场比赛的场地车辆。
   第十七条 遮阳伞/凉棚
   1. 体育场比赛:遮阳伞/凉棚的数量必须根据天气状况合理确定。体育场地比赛使用的遮阳伞/凉棚只能出现比赛组织者的名称/标记、比赛名称、比赛标记和/或世界华人运动会及分会的名称或标记。
   2. 非体育场比赛:遮阳伞/凉棚的数量必须根据天气状况合理确定。非体育场比赛使用的遮阳伞/凉棚可以出现赞助商的名称/标记。标记的面积应不超过400平方厘米。
   第十八条 样品摆设
   比赛期间体育场地最多可以摆放三个赞助商的样品,体育馆内只能摆放一个赞助商的样品。样品大小、摆放的位置和方式,必须经过比赛组委会的批准。样品的摆放必须考虑本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可以损害比赛的统一性,不得同比赛的技术规定相抵触。
   有转播商(权)的比赛,样品不允许摆放在镜头取景范围内。
   第二节 体育场比赛
   第十九条 室外体育场
   1. 广告牌
   (1)位置:凡在场地举行的足球、橄榄球、田径等项目比赛广告牌应放置在离跑道外沿至少30厘米处,包括翻转广告牌和沿100米直道放置的广告牌(100米直道广告牌)的高度应相同。原则上广告牌不应阻碍现场观众和电视观众的视线。
   (2)起跑线后侧:100米(或110米栏)起跑线后可放置一个广告牌,其高度不能超过1.5米。
   (3)一排原则:广告牌必须限制在一排。但是如果固定在体育场的永久性结构上,则允许多排广告牌。
   (4)尺寸:广告牌的最大尺寸应为8米(宽)×1.2米(高)。原则上,广告牌尺寸应该是6米×1米。
   (5)材料:广告牌必须使用结实材料制成或必须固定在牢固的框架上。
   (6)旋转牌/电子牌:旋转牌或电子牌可以用作广告牌。
   (7)双面:广告牌可以酌情制成双面。
   2. 内场广告牌
   只有室外田径比赛允许设内场广告牌,并含有下列广告内容或其他标志。同时,内场广告牌的安放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不能损害田径运动的统一性,不得同竞赛的技术规定相抵触。
   (1)一个标有比赛名称的内场广告牌(尺寸12米×0.5米)。沿直道的终点安放,紧贴跑道的内沿。
   (2)一个标有世界华人运动会承办协会或承办机构名称/标记的内场广告牌(尺寸2.5米×0.5)。沿直道的终点安放,紧贴跑道的内沿或第一个弯道区。
   (3)转播商
   一个标有比赛主转播商名称/标记的内场广告牌(尺寸2.5米×0.5米)。沿直道的终点安放紧贴跑道的内沿或第一个弯道区。
   (4)服务赞助商/其他赞助商
   8个标有服务赞助商或赞助商名称/标记的内场广告牌(尺寸2.5米×0.5米)。一组安放在终点线,紧贴跑道的内沿,另一组安放在直道、200米的起点或比赛组织者决定的其他位置。
   (5)号码布赞助商
   2个标有号码布赞助商名称/标记的内场广告牌(尺寸6米×0.5米)。沿直道的终点安放,紧贴跑道的内沿。
   (6)冠名赞助商
   1个标有冠名赞助商名称/标记的内场广告牌(尺寸6米×0.5米)。沿直道的终点安放,紧贴跑道的内沿。
   (7)商品赞助商/其他赞助商
   3个产品赞助商/其他赞助商名称/标记的内场广告牌(2米×0.5米)。沿直道的终点安放,紧贴跑道的内沿。
   3. 广告地贴
   如果不用广告牌或内场广告牌,则可以制作同样内容的广告地贴,并根据规定放置在摆放广告牌的地方。广告地贴的尺寸应与本规定制定的广告牌和内场广告牌相同。
   第二十条 室内体育场馆
   1. 广告牌
   (1)位置:广告牌应环观众席一排前沿护板(栏)固定或环田径馆跑道摆放。其高度应相同。原则上,广告牌不应阻碍运动员、观众和电视观众的视线,分散注意力,不要影响场地运动员的比赛和统一性,更不得同比赛的技术规定相抵触。
   (2)一排原则:广告牌必须限制在一排。但是,如果固定在室内体育场、馆的永久性结构上,则允许多排广告牌。
   (3)尺寸:广告牌的最大尺寸应为5米×1米。
   (4)材料:广告牌必须使用结实材料制作或必须固定在牢固的框架上。
   (5)旋转/电子牌:旋转或电子牌可以用作广告牌。
   (6)双面:广告牌可以酌情制成双面。
   2. 内场广告地贴
   如果不用广告牌,可以制作同样内容的广告地贴,并根据各项比赛的规定贴在适当位置。羽毛球比赛在端线外侧30厘米以外,允许场地提供商放置最多各一个完全相同的不超过170厘米×30厘米的广告地贴。允许比赛赞助商在网下居中放置一个不超过250厘米×100厘米的广告地贴。虽然广告形状不限,但必须使用性能与场地地面性能相仿的防滑材料。
   3. 器材上广告
   (1)球台:乒乓球台的每一个侧面和每一个端面可各有一个广告。每个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广告与挡板的距离不得少于1米,两端的广告与挡板的距离不得超过2米。
球台两侧面各1/2处和端面均可有一个临时性广告,而且和永久性广告必须有明显区别;每个广告总长度不得超过60厘米。
   (2)球网:网上的广告浅于或深于背景的颜色,乒乓球与球网顶端的距离不少于3厘米;羽毛球网距网的两端各至少100厘米,距白色夹层的下沿和网底各至少12.5厘米处允许出现一个网面广告。该广告必须用油漆或染料涂、喷,但不能改变网的性能和形状。羽网上最多可出现两个球网提供商标记,且必须分置白色夹层两端的不同侧面。每个标记距离距该侧网柱4厘米,高不超过3.5厘米,宽不得超过100厘米。
   (3)网柱:每个网柱最多可出现两个同样的柱面标记。两个柱面标记分别面向端线方面粘贴。每个标记高不超过30厘米,宽不超过3厘米。
   (4)裁判椅:允许裁判椅上粘贴广告。
   (5)裁判桌:其任何一面的广告总面积不超过750平方厘米。
   (6)其他比赛器材的广告规定执行本规定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非比赛场馆比赛
   在马拉松(公路跑)、越野跑、高尔夫、龙舟等非体育场馆的比赛中广告规定如下:
  1. 广告牌
   (1)位置:广告牌应围绕比赛的路线单排安放。
   (2)材料:广告牌的支撑结构必须用足够结实的材料制作,足以在各种天气条件下支撑广告牌的重量,特别是风天。
   (3)尺寸:广告牌的最大高度应为1.2米(不包括冠名赞助商和赛会赞助商广告牌,这两个广告牌高1.5米)。
   (4)主转播商:比赛的主转播商可以自由竖立两个广告牌。
   2. 广告地贴/路绘
   如果不用广告牌,则可以制作同样的内容的广告地贴,并根据规则规定贴在摆放广告牌的地方。广告地贴的尺寸应与本规则规定的广告牌相同。
   3. 起、终点门架(拱门)
   (1)起、终点门架或拱门可以摆放以下广告牌:
   1) 正式比赛名称(最高为1米)。
   2) 正式比赛标记(最高为50厘米)。
   3) 组委会标记(最高为50厘米)。
   4) 支持组委会的政府部门的名称/标记(最高为50厘米)。
   5) 标有计时器赞助商名称和标记的正式计时器(最高为50厘米)。
   (2)所有起、终点门架(拱门)都必须符合现行的安全标准。
   4. 终点带
   赞助商的名称/标记(只允许一个赞助商)可以在终点带反复出现,最高为10厘米。
   5. 空中广告飘幅
   赞助商的名称/标记可以在空中广告飘幅上反复出现,但每幅只允许一个赞助商,每个标记最高为10厘米。
   6. 引导车/计时车
   (1)赞助商的名称/标记(只允许一个赞助商)和汽车制造商的名称/标记,可以在每辆引导车/计时车两面各出现一次(即两个标志)。所有引导车/计时车上的标志必须相同。
   (2)计时服务赞助商可以在引导/计时车上安放样品(同一样品),样品可以安放在车顶以时钟形式出现。样品的安放不能影响引导车/计时车上计时钟的可见度。
   7. 样品广告车
   赞助商可以通过在车顶安放样品的形式宣传其产品。在比赛路线上,样品广告车始终行驶在第一辆引导/计时车之前。但是,样品的广告车不能出现在比赛的正常转播之中。
第四章 服装广告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服装
   1. 综述
   (1)运动员的比赛服和热身服上只能出现本规定允许的广告。严禁任何不允许的广告或其他标记出现在运动员服装上。
   (2)本规定适用于比赛的所有阶段,包括比赛本身、所有仪式(颁奖仪式和开、闭幕式),采访和赛会组织的新闻发布会。
   2. 背心/紧身衣
   所有比赛中,运动员背心和紧身衣上出现的广告或其他标记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服装制造商的名称/标记可以在背心/紧身衣正面出现一次,标记最大为30平方厘米的长方形,字母高度最大为4厘米,整个标记高度最大为5厘米。或在下列某个位置出现不超过10厘米的条形标多次,即:衣袖的袖口,衣袖的外侧贴边上方、服装的外侧贴边下方。
   (2)运动员的姓名可以出现在背心的正面和背面,其高度最大为4厘米。
   (3)运动员所属国家(地区)的名称可以出现在背心的正面和背面,其最大高度为10厘米。
   (4)运动员所属组织的标记和旗帜可以在背心上出现一次,其面积最大为30平方厘米,最大高度为5厘米。
   (5)赞助商名称/标记可以出现一次,标记面积最大应为40平方厘米的长方形,字母最大高度为4厘米。
   (6)任何广告或标记离号码布应至少5厘米。
   3. 短袖运动衫
   在所有着装短袖衫比赛的运动员,出现的广告和其他标记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服装制造商的名称/标记可以在短袖衫正面出现一次,标记面积最大为30平方厘米的长方形,字符高度最大为4厘米,整个标记高度最大为5厘米。会在下列某个位置出现10厘米的条形标多次,即:衣袖的袖口,衣袖的外侧贴边上方、服装的外侧贴边下方。
   (2)运动员的姓名可以出现在短袖衫的正面和背面,其高度最大为4厘米。
   (3)运动员所属国家(地区)的名称可以出现在短袖衫的正面和背面,其最大高度为10厘米。
   (4)运动员所属组织的标记和旗帜可以在短袖衫上出现一次,其面积最大为30平方厘米,最大高度为5厘米。
   (5)赞助商名称/标记可以出现一次,标记应为面积最大40平方厘米的长方形,字符最大高度为4厘米。
   (6)短袖衫前面、侧面和肩部不得有6条以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厘米。每条广告必须明显分开,而且正面的广告不得超过4条。
   (7)短袖衫背后不得有2条以上的广告,总面积不能超过400平方厘米。
   任何广告或标记离号码布应至少5厘米。
   4. 运动服、T恤衫、圆领衫、夹克
   在所有比赛中,运动员的运动服、T恤衫、圆领衫、夹克出现的广告或其他标记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服装制造商的名称/标记可以在服装正面出现一次,标记面积最大为40平方厘米的长方形,字母高度最大为4厘米,整个标记高度最大为5厘米。或在下列某一位置出现不超过10厘米的条形标记多次,即:衣袖的袖口,衣袖的外侧贴边上方、服装的外侧贴边下方。
   (2)运动员的姓名可以出现在服装的正面和背面,其高度最大为4厘米。
   (3)运动员所属国家(地区)的名称可以出现在服装的正面和背面,其最大高度为10厘米。
   (4)运动员所属组织的标记和旗帜可以在服装上出现一次,其面积最大为30平方厘米,最大高度为5厘米。
   (5)赞助商名称/标记可以在服装上出现一次,标记应为最大面积40平方厘米的长方形,字母最大高度为4厘米。
   5. 下身服装
   在运动员下身服装上(包括袜子、短裤和紧身裤)出现广告或其他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服装制造商的名称/标记可以在下身服装上出现一次,面积最大为20平方厘米,高度最大为4厘米。或在下列,某一个位置出现不超过10 厘米的条形标记多次,即:裤腿贴边、裤腿的外侧贴边下方。
   (2)袜子制造商的名称/标记可以出现一次,其面积最大为5平方厘米,高度最大为2.5厘米。制造商的图形或形象标记(不包括名称或文字)也可以用作装饰性标记出现一次,或在袜子上段边沿出现不超过5厘米的条形标记多次。
   (3)短裤和短裙上可有不超过2个,总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厘米的制造商的名称/标记。
   6. 准备活动服装
   出现在所有准备活动服装(包括运动员在热身过程中穿着的所有服装,但不包括比赛时穿着的服装)上的广告和标记,其规定与比赛服装(上身服装和下身服装)上的要求相同。
   7. 其他装备
   制造商的名称/标记可以在运动员比赛中使用的其他装备(包括鞋子、头巾、帽子、发带、手套、太阳镜和护腕)上出现一次,其面积最大为6平方厘米。
   8. 测量
   运动员服装上的广告或其他标记的尺寸应在穿着时测量。如果运动员的服装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检录裁判员可以要求运动员穿着由比赛组织者提供的备用服装。
   9. 特别许可证
   (1)服装制造商应该在比赛之前,向世界华人运动会提供运动员服装样品,世界华人运动会将据此颁发特别许可证。
   (2)世界华人运动会应将其决定书面通知服装制造商。运动员在比赛中穿着的所有服装均应视为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官方服装
   1. 上身服装
   服装制造商的名称/标记可以在上身服装(指官方服装和裁判、工作人员的服装)上出现一次,其面积最大为40平方厘米的长方形,字符高度最大为4厘米,整个标记的高度最大为5厘米。
   在不影响外观的前提下,制造商的图形或象形比标记(不包括名称或文字)也可以用作装饰性标记出现一次,或在以下 所列某一位置出现不超过10厘米的条形标记多次,即:衣袖的袖口,衣袖的外侧贴边上方、服装的外侧贴边下方。
   比赛的名称/标记可以在上身服装上出现一次,其字符的高度最大为4厘米。如果比赛有冠名赞助商或赛会赞助商,则必须使用完整的比赛名称(不能只出现赞助商的名称)。
   2. 下身服装
   出现在官员下身服装上的广告或其他标记,应符合本规定对运动员服装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摄影师/电视拍摄工作人员服装
   1. 所有获准进入内场的摄影师都必须穿着由赛会组委会提供的正式内场号码布衫。
   2. 在正式内场号码布衫上可以出现比赛名称和标记,文字高度最大为4厘米。此外,指定胶卷和/或指定照相机或其他赞助商的名称/标记,可以在正式内场号码布衫上出现一处,其文字或标记高度最高为4厘米。
   3. 电视拍摄人员的正式内场号码布衫上可以出现比赛名称和标记,字符高度最高位为4厘米。电视拍摄工作人员号码布衫上不允许出现商业广告。
   第二十五条 技术/服务人员服装
   1. 提供相关服务的服务赞助商的名称/标记可以出现在比赛场地上其工作人员的上身服装上。其最大面积为40平方厘米,高度最高为5厘米。
   2. 服装赞助商的名称/标记、比赛名称和比赛标记可以出现在技术/服务人员服装上。如果比赛有冠名赞助商或赛会赞助商,则必须使用完整的比赛名称,不能只出现赞助商的名称。标记高度最高为4厘米。
第五章 号码布
  第二十六条 尺寸
   1. 号码布的最大尺寸为24厘米(宽)×20厘米(高)。
   2. 号码布上的数字(或其他标记)的高度应不低于6厘米,不超过10厘米。号码应清晰可辨。
   3. 数字上面的标记高度最高为6厘米。这些标记可以使用赞助商的名称/标记。
   4. 数字下面的标记高度最高为4厘米。这些标记可以使用赞助商或比赛举办城市或地区的名称/标记。
   第二十七条 颜色
   号码布应印刷合适的颜色,以保证号码布上的数字的清晰度最大化。
   第二十八条 可见度
   号码布和号码布上的数字,在比赛过程中的所有时间都必须保持整体的可见度。
   第二十九条 号码布广告
   比赛最多可以有两个号码布赞助商,即一个男子项目和一个女子项目,号码布上只能出现一个赞助商。
第六章 比赛器材和用品
  第三十条 比赛器材
   1. 凡是世界华人运动会举办的比赛,其比赛所用的器材,均可以在一件(付)器材上的各个侧面出现两次器材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名称/标记,其高度最高为4厘米。
   2. 大型比赛器材(如帆船)可以在任意侧面出现四次,其高度最高为10厘米。
   第三十一条 电子器材和其他器材
   1. 电子器材
   (1)显示比赛信息的电子器材,包括测量器材、时钟、电子计分牌等的制造商名称/标记,可以出现在器材的任意侧面。标记的高度最高为10厘米。
   (2)室外比赛场地的计时/测量器材使用的遮雨布/遮阳伞的高度最高为1.7米,直径最大为1.2米。如果是长方形的遮阳伞,则各边的宽度最大为1米。在比赛中,遮雨布/遮阳伞只有在需要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其制造商的名称/标记可以出现在遮雨布/遮阳伞上。
   2. 信息显示
   比赛名称/标记或赞助商名称/标记可以在成绩公告牌上轮流出现。但是,当成绩牌用于显示比赛成绩时,赞助商的名称/标记不得出现。
   3. 无线电控运输车
   比赛名称可以出现在比赛场地使用的无线电控运输车上,其高度最高为10厘米。
   第三十二条 饮料站
   1. 饮料站的数量
   (1)室外体育场:比赛场地内可以设置总共4个饮料站。
   (2)室内体育场馆:比赛场地内可以设置总共2个饮料站。
   2. 饮料站的尺寸/形状
   饮料站的高度最高为1.4米,直径最大为1米。长方形的饮料站,每边的宽度最大为1米。饮料站的形状可与饮料产品赞助商提供的饮料包装(瓶或罐)一致。
   3. 饮料站广告/标记
   (1)体育场馆比赛:饮料产品赞助商的名称/标记可以出现在饮料站的周围,或长方形饮料站的各边,其高度最高为40厘米。
   (2)非体育场馆比赛:饮料产品赞助商的名称/标记可以出现在饮料桌侧边和饮料桌遮阳伞上,其高度最高为20厘米,4个长方形饮料站的总长度应不超过10米。
   4. 饮料站工作人员
   在非体育场馆比赛,饮料可以由饮料产品赞助商的工作人员在饮料站分发。饮料产品赞助商的名称/标记可以出现在工作人员上身服装上,其面积最大为40平方厘米。
   5. 遮阳伞/凉棚
   饮料站的遮阳伞/凉棚数量必须根据天气状况合理确定,只有在比赛需要时使用。非体育场馆比赛的遮阳伞/凉棚上可以出现饮料产品赞助商的广告,其尺寸最大为400平方厘米。
   6. 饮料瓶
   饮料产品赞助商的名称/标记可以出现在饮料瓶上,瓶子的容量最大为1升。饮料瓶应在运动员完成比赛后由身着大会正式服装的官员递到运动员手中。
第七章 屏幕标记
  第三十三条 服务赞助商/赞助商
   以下赞助商的名称/标记可以出现在由电视台或其他现行或未来技术(屏幕标记)传输的比赛信号中:服务赞助商的名称/标记和/或任何提供或支付屏幕标记的赞助商的名称/标志。
   第三十四条 使用原则
   (1)任何屏幕标记(包括尺寸、时间和方式),都必须符合所有现行法律和法规,包括比赛主办国家的法律和转播商制定的自我约束的所有规定。
   (2)所有屏幕标记的执行都必须经过比赛组织者、比赛主转播商和转播比赛的相关转播商商议。
第八章 可视广告
  第三十五条 使用原则
   1. 综述
   (1)可视广告必须使用适当的方式,以确保它的使用不会损害比赛的统一性。
   (2)可视广告的编辑插入不得影响电视观众观看比赛。
   (3)所有可视广告的执行都必须经过世界华人运动会、比赛组织者、比赛主转播商和转播比赛的相关转播商商议。
   (4)涉及比赛的所有各方(包括赞助商)应完全了解比赛中可视广告的使用原则。
   2. 比赛场地之外
   在进行比赛的场地(比赛区、内场、跑道或路线)之外,可视广告可以在每个比赛半时、单元之前、之中或之后出现,但只能出现在现有的可用于做广告的平整表面上(包括所有广告牌、内场广告牌或广告地贴等)。
   以下情况禁止出现可视广告:
   (1)除批准的号码布外,在比赛场地的所有人员,包括观众、运动员、官员。
   (2)事先没有计划,但事实上适合摆放各种广告的移动的或静止的物体和空中。
   3. 比赛场地之内
   在进行比赛的场地(比赛区、内场、跑道或路线)之内,可视广告只能在每个比赛半时、单元之前、之中和之后出现。但是,可视广告可以在每个比赛半时、单元之前、之中、或之后出现在广告牌、内场广告牌或广告地贴上。
   第三十六条 适用法律
   可视广告的使用必须符合所有现行法律和法规,包括比赛主办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转播商判定的自我约束的所有规定。
第九章 广告专员
  第三十七条 任命
   各赛区组委会可根据项目和工作量任命一名或几名比赛的广告专员,行使其职责。
   第三十八条 权利
   广告专员享有在特定比赛中根据规定监督、管理、解释、实施和审查规定执行情况的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九条 报告
   1. 广告专员应听从比赛技术代表和组委会秘书长的指示,并报告。
   2. 如果技术代表和秘书长的决定和指示不一致或出现矛盾,则优先执行秘书长的决定和指示。 
第十章 执行
  第四十条 场地检查
   1. 竞赛官员
   每个比赛日的早晨,竞赛官员必须检查比赛场地,确保所有比赛场地的广告和其他标记符合本规定。如发现任何广告或其他标记与本规定不符,竞赛官员必须下令将不合格的广告或标记立即拆除或进行修复,直至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2. 广告专员
   广告专员负责监督竞赛官员下达命令的执行情况。如果相关部门不执行命令或竞赛官员拒绝下达广告专员认为必要的命令,则广告专员应对此事做出决定。根据本规定,任何违背广告专员决定的部门都应受到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运动员
   1. 检录室
   检录裁判员的责任是确保所有运动员的服装和装备在赛前检录处都接受过检查。如果检录裁判员发现准备进入比赛场地或比赛路线的运动员穿着的服装和携带的器材不符合规定,则必须告诫该运动员在比赛场地或比赛路线不得穿着不符合规定的服装或携带不符合规定的器材。检录裁判员也绝对不能允许他们进入比赛场地或路线参加比赛。
   2. 运动员拒绝服从
   如果运动员拒绝服从检录裁判员的命令,则检录裁判员必须立即将此事报告给广告专员。广告专员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做出决定。运动员必须服从广告专员的决定。
   3. 处罚
   (1)如果运动员拒绝服从广告专员的决定,坚持穿着或携带不符合本规定的服装或器材参加比赛,依据本规定,该运动员将受到处罚。
   (2)运动员在通过检录裁判员的检查后,擅自更换不符合本规定的服装或器材,依据本规定,该运动员将受到处罚。
   第四十二条 官员和其他人员
   1. 竞赛官员
   竞赛官员应负责在赛前检查进入比赛场地的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服装和器材。一旦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服装和器材,必须要求有关人员不得穿着不符合规定的服装或携带不符合规定的器材进入比赛场地。如果有关人员已经进入比赛场地,则竞赛官员必须要求其脱下不符合规定的服装,收起不符合规定的器材,立即离开比赛场地。
   2. 如果官员或其他人员拒绝服从竞赛官员的命令,竞赛官员必须马上将此事报告广告专员。广告专员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做出决定。有关人员必须服从广告专员做出的决定,如果拒绝服从,将依据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章 处罚、申诉和仲裁
  第四十三条 处罚
   1. 处罚决定和理由必须上报世界华人运动会和赛区组委会。
   2. 处罚措施
   由于服装或器材被竞赛官员或广告专员认为违反本规定的任何运动员、官员或其他人员,将按以下措施处罚:
   (1)取消比赛资格;
   (2)比赛组织者宣布拒送纪念品。
   3. 实施处罚
   (1)由广告专员或比赛技术代表按处罚措施实施处罚。
   (2)根据本规定实施的任何处罚,均应予以书面确认,并将副本抄送世界华人运动会。包括事件的简单情况和实施处罚措施,并抄送处罚实施后相关的各方。
   (3)付款
   如果运动员、官员或其他人员被处以罚款,则应由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或有关方付清。
   第四十四条 申诉
   1. 递交申诉
   如果运动员、官员或其他人员对依据本规定实施的处罚提出书面申诉,则诉书应递交大会仲裁委员会。如果该比赛未设立仲裁委员会,则申诉书应递交赛事组委会。书面申诉书应在收到原始处罚决定的48小时内递交,逾期不予受理。
   2. 裁决
   (1)仲裁委员会应审阅广告专员和技术代表的书面报告,或听取广告专员、技术代表和申诉方的口头报告。
   (2)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48小时内做出裁决。
   (3)仲裁委员会可以推翻、改变或修改原始处罚决定。
   (4)仲裁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其裁决,包括事件的简要分析和结论,并应在做出裁决后的一周内将裁决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方。
   (5)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并对当事各方同样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五条 权限
   本规定权限的解释权属世界华人运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