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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赛事规定
     赛事规定

世界华人运动会仲裁委员会条例(试行)

 

  第一条
   仲裁委员会是世界华人运动会各项比赛的仲裁机构,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比赛规则、比赛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比赛规则、比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世界华人运动会所组织的比赛活动哪些项目设置仲裁委员会,根据各项目特点和需要确定。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裁判长(总裁判、裁判组)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与比赛无直接关系的违犯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委会会同当局的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赛会组委会、世界华人运动会赛事委员会和该项目主办国家或地区(市)体育运动协会的裁判委员会委员,共5人或7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人选和工作地点由大会组委会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出的判决为最后的判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员的判决。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2小时内(或按组委会规定的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书面申诉,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但原则上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判决。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开会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判决,并立即生效。所作决定应报大会组委会备案。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国家或地区运动队有牵连的讨论,采用回避方法。
   第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领队违犯比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理。仲裁委员会根据其错误的轻重程度,可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比赛或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的处分。对需要给予停止参加世界华人运动会比赛半年以上处分的,仲裁委员会可提出书面建议,报世界华人运动会赛事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为了作出公正裁决,在裁判长认为有必要时,应考虑任何有效的证据,包括由大会正式摄像机拍摄的录像、照片或其他录像材料。裁判长可就抗议作出裁决,也可将该问题提交仲裁。裁判长作出裁决后,运动员有向仲裁委员会上诉的权利。
   第八条
   凡上交仲裁委员会的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由代表该运动员(队)的官员签名,并附上100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的申诉费。如果该申诉被驳回,则申诉费不予退还,移交组委会管理。
   第九条
   裁判员在执行裁判任务过程中,有突出良好表现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写书面报告,报大会组委会和世界华人运动会赛事委员会给予表扬;对有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其错误程度,停止该裁判若干场比赛或该次比赛的裁判资格,情节恶劣的,可建议所属国家和地区的体育组织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比赛期间受理的申诉、控告,应及时作出裁决,不得影响其他场次的比赛或闭幕式(及颁奖)。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行撤销。